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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的承認?詳細閱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實施欺騙、脅迫婚姻及其他非法婚姻行為。”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承認涉外婚姻,并不是說所有的外國人或外國公民都可以與我國公民結婚,也不是說所有法律允許本國公民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重婚。重婚的,或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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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涉外婚姻損害賠償?詳細閱讀
涉外婚姻一般是指涉外離婚案件。如果涉外婚姻是因配偶一方或雙方有過錯造成,涉外婚姻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涉外婚姻中有配偶一方或雙方過錯,但雙方應相互舉證證明。因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婚姻破裂的,夫妻雙方配偶應共同承擔配偶方或雙方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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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如何面對重婚?詳細閱讀
女性重婚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被家暴,被丈夫拋棄,而重婚的女性中,重婚率最高的就是嫁給了丈夫。女性為了家庭犧牲自己,但并不一定就能獲得幸福。因為她所經歷的婚姻,也會給她帶來一些問題。重婚也代表著家庭暴力,對男性而言這代表著對妻子對孩子的暴力行為。 重婚也會導致婚姻破裂。重婚意味著家庭破裂。女性重婚對家庭來說,更多地是失去了對家庭的責任和關愛,導致家庭出現矛盾和沖突。而丈夫也會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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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要怎么做才好?詳細閱讀
要知道,在男人的眼里,妻子并不是一個單純的玩物,而是一種情感寄托,這也意味著夫妻兩個人在一起工作賺錢養家是很重要的,只有這樣妻子才能獲得成就感,從而讓丈夫覺得夫妻兩個人一起工作不是為了家庭更好。這樣可以緩解丈夫對妻子失望和絕望心理。 1、和丈夫溝通 男人通常都有一種從眾心理。只要看到女人也背叛了自己,內心肯定會產生一種逆反心理。所以這時候一定要注意方法得當,不然很可能給婚姻帶來隱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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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能會構成重婚罪?詳細閱讀
從主觀方面來看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重婚的動機;二是是否具有重婚動機是認定有重婚行為的關鍵因素。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重婚的動機才構成重婚罪,才能被認為是導致重罪發生的直接原因;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重婚犯罪故意并達到犯罪目的的話,其才會構成犯罪。 1、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是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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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情節有哪些?詳細閱讀
重婚的情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重婚行為與登記結婚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二是是否存在以配偶身份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實。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了以下情節:“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因欺騙、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婚姻無效被撤銷或是損害婚姻、家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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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于重婚行為?詳細閱讀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所說的“有配偶”,不是簡單的配偶關系;而是指一方享有配偶權利及負有配偶義務中的配偶義務,而另一方享有婚姻法上享有婚姻權利及承擔義務的一方身份或者行為。所以,我國《刑法》對“配偶”的理解中應包括有配偶者以及配偶之間“有實際共同居住生活狀態”的人。 這是《刑法》對于重婚行為作出規定之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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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同居但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是重婚嗎?詳細閱讀
主要是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法律上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首先必須證明雙方在同居期間與其他異性有了共同的情感紐帶與共同的生活。 其次是具有證據證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兩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有配偶者”。再次就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雖未同居但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等事實存在。 此外在此情形下還需要特別注意一點是“明知”是有配偶者故意而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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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重婚的情況有哪些?詳細閱讀
一人與多人均有合法婚姻關系但僅在自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是指民政部門。結婚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家對公民結婚予以認可、保護和批準而予以承認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任何國家或地區法律對其公民結婚的形式均無任何限制。但是,如果某一婚姻登記機關在該公民結婚時提供虛假材料所導致該公民婚后又與他人結婚的案件應屬無效婚姻。 在我國婚姻登記制度中只有民政局有此權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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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期間造成雙方共同財產減少怎么辦詳細閱讀
不解除同居關系,兩人之間共同生活期間造成雙方共同財產減少,同居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應當按照各自財產關系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分割財產的,應當按雙方同居時各自財產的實際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都不愿意協議的,應當按法律有關規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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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對共同財產的分配方案約定不明確怎么辦詳細閱讀
對于一方名下的財產雖為婚前所取得,但未形成一個完整的財產制。此類情況應作為分割離婚案件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標準之一,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在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都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兩人對共同財產的分配方案沒有約定不明確時,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分割。在一方婚前所獲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先對該財產進行分割,以使財產制完整和清晰。 對于離婚案件中分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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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關于房屋收益的分配詳細閱讀
原告要求將房屋收益在婚姻期間全部歸屬于其個人,并非基于原房屋升值而額外增加了被告負擔,其請求法院根據本案情況并結合雙方之間存在婚姻關系對涉案房屋收益予以適當分配。首先,法院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對涉案房產共同享有權利和義務;其次,被告對涉案房屋貢獻較大。 因房屋系男女二人共同購買并居住使用,故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財產。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其同居生活期間也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和管理,且系基于雙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